[网友观点]别让女市长的身份蒙住理性的眼睛

时间: 2008-04-16 11:25:34 来源:新华博客 【关闭

    湖北当阳市女市长驾驶公车撞死小学生一事引发广泛关注。大家对这件事敏感的原因与开车人是市长,开的又是公车有很大的关系。我认为,这件事首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,而后才是一名女市长肇事。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件事,不要因为肇事者的身份特殊就把问题复杂化了。

    发生交通事故,与市长的身份无直接关系。市长不是坏人,每个开车的人都有可能撞车,法律客观公正地评判就行了。不能因为她是市长,就使她受比一般人重或轻的处罚。我们注重的问题应该是她有没有驾照?她的责任程度多大?事后抢救的措施如何?市长也是人,开车是正常的,撞死人应由法律来裁决。市长所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此案的责任定性无关,责任定性只与车辆的性能、当时的车速及路权、驾驶员的注意力、主观思想等情况有关。若这件事中的肇事者是市长的专职驾驶员,或许此事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应了。不能因为她是市长就加大事故的本意,大肆宣扬,要以平常心对待。

    女市长开公车未尝不可,关键是干公事还是私事。个人以为领导干部能自己开车办公事很好,这是时代的进步。假如每个领导都坐在小车里,由司机送进送出,那配有公车的领导干部都要配专职驾驶员,我们的公费支出岂不是更高?如果因为她是一个市长,就去责难她开公车,那就会造成领导干部会开车也不敢开。当然,如果女市长公车私用,就属于占公家便宜,这种变相的腐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从报道看,女市长应当是私驾公车,显然违背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。

    至于公车超标,应是公务用车体制问题。超标准公车带有普遍性,所以要从体制机制上防止公车腐败,这是社会和领导干部的责任。公务用车消耗惊人,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,应当采取措施使公车改革有效推进,使权力的监督机制更完善。

   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,女市长首先应该接受的是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,其次才是党纪调查处分。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是不因肇事者的身份而变化的,更不分男女。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,应按正常程序处理,社会应当公平而理性地看待女市长肇事。公众的质疑不应有意刁难这位女市长,而是要体现对公权监督的权利。(网友:河北赵淑红)

(责任编辑  袁志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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